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近日公布的關于對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四宗違規行為:未在銷售網點和公司網站公示基金銷售業務經營許可證;網上銷售渠道未簽署基金合同;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和部分銷售人員未獲得基金從業資格;反洗錢報備落實不到位。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三條、《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第六條、第十七條、《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廣發銀行武漢分行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廣發銀行武漢分行應在本監管措施下發之日起6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湖北證監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資料顯示,廣發銀行成立于1988年,是國內首批組建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廣發銀行的第一大股東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人壽”,601628.SH),持股比例43.69%。
相關規定: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基金銷售業務,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與基金銷售相關的服務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基金銷售協議等約定,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則,誠實守信,謹慎勤勉,廉潔從業,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相關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第六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業務許可證置備于基金銷售網點的顯著位置并在其網站予以公示。
《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第十七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強化人員資質管理,從事基金宣傳推介、銷售信息管理平臺運營維護等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以及基金銷售相關部門管理人員、合規風控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經營期間,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分支機構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人數少于《銷售辦法》規定的,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于30個工作日內將人員調整至規定要求。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第十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其內部反洗錢工作部門設置、負責人及專門負責反洗錢工作的人員的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如有變更,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送更新后的相關信息。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建立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制度,并報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應適時調整客戶風險等級。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反洗錢工作保密制度,并報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反洗錢工作保密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身份資料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資料;
(二)交易記錄;
(三)大額交易報告;
(四)可疑交易報告;
(五)履行反洗錢義務所知悉的國家執法部門調查涉嫌洗錢活動的信息;
(六)其他涉及反洗錢工作的保密事項。
查閱、復制涉密檔案應當實施書面登記制度。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反洗錢培訓、宣傳制度,每年開展對單位員工的反洗錢培訓工作和對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持續完善反洗錢的預防和監控措施。每年年初,應當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上報反洗錢培訓和宣傳的落實情況。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遵守本辦法有關報告、備案或建立相關內控制度等規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或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
經查,你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違規行為:未在銷售網點和公司網站公示基金銷售業務經營許可證;網上銷售渠道未簽署基金合同;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和部分銷售人員未獲得基金從業資格;反洗錢報備落實不到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三條、《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第六條、第十七條、《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行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你行應在本監管措施下發之日起6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21年2月26日